木工工艺标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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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细木制品所有木材检查:
1、木材含水率=12%(胶拼件木材含水率8—10%):
2、木材斜纹成活程度=斜纹长度/水平长度X100%=20%;
3、不得使用腐朽或尚在虫蚀的木材;
4、外表用材活节直径=1/5材宽或厚,且最大直径=5mm;
5、外表用料不得有死节、虫眼和裂缝;
6、内部用料的活节直径=1/4材宽或厚,且最大直径=20mm;
7、内部用料裂缝长度不大于构件长度:贯通裂10%,非贯通裂15%;
8、内部用料钝棱局部厚度=1/4材厚,宽度=1/5材宽;
9、涂饰部位或物品部位不得有有树脂囊;
10、应单一,材性稳定,纹理相近,对称;
11、同一胶拼件的树种,质地应相似;
12、包镶板件用衬条,应尽可能使用质地应相似的树种;
13、埋件应规定作防腐处理,细木制品成后宜立即刷防潮底油一遍。
14、细木制品宜采用榫眼加胶连接方法。有防火要求的细木工程必须按规定做防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