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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进境木材如何风险防控?

浏览次数:4315     发布时间: 2017-11-13 16:20     作者:木友网     来源: 木友网
【木友网】近年来,我国每年进境木材总量均超过7000万立方米,占我国每年木材消耗量的40%以上,占全球总量的10%以上。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和上海等口岸为木材的主要进境口岸,这些进境口岸及木材流向也与我国经济走廊高度重合,其经贸意义愈加凸显,风险防控重要性也不言而喻。

近年来,我国每年进境木材总量均超过7000万立方米,占我国每年木材消耗量的40%以上,占全球总量的10%以上。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和上海等口岸为木材的主要进境口岸,这些进境口岸及木材流向也与我国经济走廊高度重合,其经贸意义愈加凸显,风险防控重要性也不言而喻。


进境木材疫情风险分析

以目前我国进境 木材 第一大口岸江苏太仓港为例,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上半年太仓港分别进境木材845.2万立方米、887.69万立方米和559.78万立方米。太仓局在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上半年分别截获有害生物14322种次、10619种次和4321种次,而且口岸截获的新增有害生物经常出现,仅2017年上半年太仓局截获散点棘小蠹等全国首次截获有害生物11种之多。

显然,从我国木材进口格局以及对真正意义上的外来有害生物风险重要程度来看, 江苏、浙江、山东、上海和广东等“一带一路”国内走廊涉及的主要进口地区无疑承担了关键的疫情传入风险防控压力。

进境木材疫情风险防控现状与缺陷

我国在进境木材检疫工作中设置了多道风险防线,一是要求木材进境前必须经过检疫处理,否则不准入境;二是靠泊前的表层检疫、中层检疫、下层检疫;三是货物运到码头堆场后的堆场检疫,对堆场检疫中发现疫情的木材实施检疫处理;四是在重要木材进境码头实施的林木害虫监测。可以说,通过这4道严密的风险防线,将进境木材的疫情风险降到了一个很低的水平,为木材进口的生物安全提供了有效保障。

但是,虽然我国进境木材疫情风险防控体系已经较为完善有效,然而仍然存在潜在疫情风险隐患,某种程度上该风险可能导致木材疫情突破层层屏障,在我国腹地林区定殖、扩散。

经检疫合格的木材仍具有潜在风险。经检疫合格的木材,其风险也不可能得到100%的控制。主要原因是检疫处理无法达到100%杀死有害生物的效果;检疫查验也无法保障100%的发现可能存在的活体有害生物;即便发现疫情风险,也不能100%找到对应的处理措施。如溴甲烷熏蒸处理可以基本杀灭木材种存在的所有害虫,然而受具体操作、药剂品质、监管体系、季节气候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实际过程中不能完全杀灭所有害虫的可能性客观存在。可以说,去皮原木、林木病害这两者带来的潜在疫情风险要高于检疫处理风险。

进境木材国内贸易带来的潜在风险也不可忽视。进境木材在国内贸易过程中的流向可控性较差。在进境木材检疫监管工作中,并没有专门设置后续监管的环节,进境木材一旦在口岸完成检疫并放行以后,理论上可以运输到国内任何地区。而事实上很多经口岸检验检疫合格后的木材能够被直接运输到林木资源富集的地区进行贸易加工。在这种情况下,“林木害虫监测”这道防线以及最初进境口岸的天然屏障完全不起作用,进境原木经检疫合格后长驱直入达到我国重要林区所在地,一旦携带极少量的活体外来有害生物,就存在较高的疫情定殖、扩散的可能性。

进境木材监管措施与实施建议

综合前面对进境木材的分析,针对进境木材监管提出以下四条建议:

强化监管职能。检验检疫部门强化对进境木材贸易商的监管,明确进口木材贸易商在检疫安全中的责任,实行备案申报制度,要求贸易商准确申报木材流向和用途,是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能够准确掌握进境木材流向及用途等信息,以及时通报木材流入地检验检疫机构和林业部门进行风险防控。应加强与林业部门、市场流通部门、交通部门等多部门的联合监管,共享数据,重点加强对木材进境后衍生环节中涉及运输企业和加工企业的监管,做好流通运输生产等环节的风险后续防控。

加强口岸检疫防控。要加强进境去皮原木风险防控,尤其是北美去皮原木要进行重点的疫情防线防控。一方面,在船舶运载原木卸货前后密切关注去皮原木的带皮情况,尤其是高度关注是否有少量单根带皮超标的情况。另一方面,通过检疫过程进一步确认风险。即通过检疫中截获的虫量以及虫体活/死状态来初步评估该批去皮原木的总体疫情风险,为实施检疫处理和后续防控提供参考。还应着力强化对林木病害传入风险的认识以及林木病害检疫的重视程度,建议主要木材进境口岸必须开展林木病害检疫工作,并纳入相关考核,使林木病害检疫及其防线防控能够真正贯彻到日常的木材检疫工作中。并通过疫情监测结果,对检疫各环节效能及时进行追溯和反馈评估,对可能的薄弱环节及时予以针对性强化,从而形成风险防控的口岸闭环。

设立后续分类监管制度。对检疫合格后的原木实施后续分类监管,改变当前对于所有进境木材,放行后即可随意调运的局面。对于未达到处理要求或不存在处理依据,但经风险分析又确实存在潜在疫情风险的木材,也可通过限制加工地点或是限制使用方式的进一步消除潜在风险。对存在木质病害的原木(仅指非检疫性病害),可限制使用用途,例如指定加工为木包装、造纸等,通过木材加工工艺来降低病害风险。

此外,还要加强检验检疫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口岸一线、主要流向地、重要林区检疫监管人员的培训,重点强化在动植检疫情风险分析、风险管理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使一线检疫监管人员掌握熟练的操作技能。同时,应鼓励木材检疫一线人员进行风险管理的实践探索和创新,对于可能突破现有规范的地方,应当在保障疫情防控效果的基础上,允许小范围的试点运作,为检疫人员不断提升疫情风险管理技术水平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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